在我們的生活中,有一些人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,利用虛假資料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,公然挑戰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正當性。那么對于虛假訴訟罪立案標準有哪些?下面就讓萬垚法律顧問為大家帶來了解一下實際情況。
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,公安機關受理虛假訴訟案件后,經審查,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,且屬于自己管轄的,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說會立案。
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》
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,經審查,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,且屬于自己管轄的,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,予以立案;認為沒有犯罪事實,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,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,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,不予立案。
對有控告人的案件,決定不予立案的,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,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。
虛假訴訟罪的具體規定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,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布《關于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〉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(六)》,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,其中增加虛假訴訟罪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。
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有前述行為,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,又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。
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,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,從重處罰;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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